2022-04-11 12:33:35
>“我只是无症状感染者,出门找朋友聚餐,怎么就犯罪了?”四川乐山女子黄某等三人从上海返乡后,违规外出,打破当地两年来无新增病例的记录。近日,警方发出警情通报,对其三人开展刑事立案调查。(来源:环球网)
1.3月27日,黄某(女)、莫某、余某等三人从上海回乐山,没有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居家隔离,反而随意外出购物,组织聚餐。3月30日,黄某核酸检测为阳性,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。警方立案侦查,涉嫌罪名是妨碍传染病防治罪。各地公安机关对情节严重者,大多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5日一10日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2.那么,黄某等3人没有实际传染他人的后果,黄某只是无症状感染者,为何都被刑事立案?《刑法》第330条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属于结果犯或危险犯。就是说,不需要嫌疑人有实际的危害后果,只要有传播甲类传染病的严重危险,就涉嫌该罪。我国的《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有霍乱和鼠疫。新冠肺炎并非甲类传染病,本不会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。不过从2020年1月起,国家将新冠肺炎规定为乙类传染病,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范、控制措施。因此,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行为,均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。
3.黄某等3人不遵守规定,打破了乐山两年的零新增记录,造成疫情扩散的严重危险,而且社会影响恶劣。他们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330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情形,即“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、疫情预防控制机构,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、控制措施”,将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。多一份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。遵守疫情防控规定,已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。一人违法违规,就会打破当地所有人的平静生活,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和付出。对此,您怎么看?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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